关于只要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可以确认不是工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要经过《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安部门书面认定才能确认;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能一概否认工伤认定,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发生机动车事故有无因果关系来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治安管理的行为,无需有关部门的确认就应当排除工伤。前两种观点充分体现了一切为了职工的利益,但是也不能以可以违法为代价,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点过于机械。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等行为,公安部门即使不作出违反治安管理的书面认定,该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是否有公安部门的认定为依据,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部门确认的”。
持有此类观点的人甚至还认为没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就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实是混淆了行为和处罚的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排出的工伤事故只是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事故,并不是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伤亡”事故,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治安管理处罚,还要看是否被及时发现、是否有后果、情节轻重程度、追诉时效等。
第二种观点容易造成工伤认定的操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全凭工伤认定的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因为每个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经验、年龄、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差异不一样,如果凭因果关系认定,同样的案例可能会出现多种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第三种观点属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观点,比较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既然法律已经具体明确的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有法可依,就应该有法必依。因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存在不安全因素,存在事故隐患,甚至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法律也就禁止此类行为。只要客观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法律不应当放纵、支持、默许违反治安管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
说到此,可能也会有人认为,交通事故中只要职工负有一定的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条例》的精神,甚至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要倒退,也与《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排除的工伤是“犯罪和违法”,因为法律的规定范围太广了,不管事故伤亡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就可以排除工伤,原来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便于操作,而《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排除工伤的违法行为具体到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是进一步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进步而不是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