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发生符合上述工伤认定范围第5项的事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附县以上医院出具有疾病诊断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查。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接到报告书的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3、企业发生职业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并在20内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调查处理报告书》,附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查。市劳动保障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企业发生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内的重伤事故,应立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沪劳保发(93)57号],在2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害程度和事故处理意见,并附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如事故主要情节的调查材料、证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军人因工、因战残疾证件、病情诊断材料、因工出差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或市劳动保障局复查。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5、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除按上述第4条执行外,还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批复认定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