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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思维导图

情书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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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效力
劳动法
理论研究
劳动工伤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1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该纪要第十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答: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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