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系江苏省某著名大学的毕业生,2002年7月毕业后与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郑海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工作,月薪1800元。2004年1月春节期间,郑海的表哥来郑海家走亲戚,他觉得郑海的工作待遇与付出的劳动太不相称,遂提出愿意介绍他到自己同学开办的另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月薪至少3000元。2004年2月13日,该网络公司打电话给郑海,表示如果郑海愿意来该公司上班,公司将提供3500元的月薪,但必须于2004年2月20日之前来公司上班。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条件远比自己现在的待遇优越,郑海于2月14日向原网络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郑海于2月15日离开原公司,并于当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网络公司报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郑海离开原公司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软件,公司也为此投入了很多资金,郑海的离开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网络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原网络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其在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前,就离开公司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那么劳动者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引用法条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