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为某公司销售的地板进行安装工作。小王平日不到公司上班,也不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在公司没有工作任务时,小王也可以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一次,小王与小武在为客户安装地板时将手指碰伤,公司仅同意赔偿他三四百元医疗费。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小王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称,公司与小武签有地板铺装委托协议,小王是小武派出的安装人员,公司与小王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艳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客户需要地板安装服务时,公司即通知小王等人前往安装,公司按照小王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其报酬。小王平日不到公司上班,也不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且在安装地板之外可以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综上,小王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所以小王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