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李某1999年1月进入一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月工资880元。李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李某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李某应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2006年8月10日,酒店以李某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务协议。李某认为单位的理由不能成立,随后将酒店告上仲裁庭,要求为其补办招退工手续,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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