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聘请律师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王强和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口头达成的是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王强介绍买主给公司并签销售合同后,公司按合同标的比例支付王强介绍费,因此王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强的名片、工作牌、员工通讯录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王强的签名或记录。王强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他到萍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结果: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此行政复议后,对申请、被申请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复核,对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王强等人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并约定销售收入提成为劳动报酬方式。现天马公司单方认定与王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与王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王强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的销售到江西省萍乡市受到伤害,事实清楚。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王强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王强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当前许多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企业聘用销售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不能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带来很多困难。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聘用时要依法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将其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工伤认定首先需要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0日之内提出认定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如果单位不配合,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接受工伤认定(本案中长沙市劳动保障局直接接受了工伤认定,还算比较顺利的)。此时,受伤职工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给受伤职工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造成很大的损耗。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按证明力从强到弱,劳动者可以考虑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有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作证等书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承认劳动者为公司员工的录音证据,其他不能直接证明形成于公司的书面或其他证据则必须结合证人证言。劳动者不仅要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必须举证劳动期限的长短。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