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曹某与该庆典公司成立加工承揽关系,曹某既不是该公司的职工也未以该公司的名义招用工人。张某仅是曹某雇佣,临时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工作内容、劳务报酬标准及支付等均由双方约定并履行。
张某与该庆典礼仪服务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就员工聘用做过任何约定。因此,不能仅根据该公司与曹某间存在分包协议就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形成上述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