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年轻的李小姐毕业于财会学校,毕业之后一直在从事出纳工作:2006年5月,李小姐去一家Z物流公司应聘出纳岗位,面试时,负责招聘的人事专员特地问了李小姐婚姻状况,得知李小姐是未婚,又问到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近期结婚计划。李小姐非常明白公司的用意,尽管李小姐已有男朋友,李小姐为了求职,谎称自己没有男朋友,也不可能有近期结婚的计划。这样,Z物流公司与李小姐签订了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签至2006年12月31日。由于李小姐比较内向腼腆、性格有点孤僻,工作之后没有顺利地与同事处理好人际关系,另外,李小姐工作粗心,大错没有,小错不断,财务经理对李小姐很不满意。2006年12月25日,公司通知李小姐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2006年12月30日,李小姐办理了工作交接,办妥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才两天,李小姐发现身体不舒服,经常恶心,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李小姐告知了男友,两人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小姐想,自己是在Z物流公司工作期间就怀孕的,Z物流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行为是不对的,故马上与公司人事部进行了沟通,要求顺延原有的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Z物流公司认为李小姐是未婚先孕,且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发现怀孕的,故不受法律保护。李小姐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了调期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Z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姐20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案例分析】这是关于女职工怀孕比较典型的案例,争议的焦点有二:焦点一、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是否受三期合同期限顺延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及及一些地方性劳动法规中关于三期合同期限顺延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而没有进一步明确此种规定将排除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的生育等违反其他法规的情形。鉴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排外性规定,所以该三期的待遇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的待遇,不受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的生育的影响。所以本案中Z物流公司以未婚先孕作抗辩是不能成立的。焦点二、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再主张合同顺延?女性的怀孕过程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最初的受孕到知道自己怀孕,中间是有一个间隔的过程。本案中的李小姐的确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只是知道的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但是怀孕的事实还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所以属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的情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满。
【律师总结】本案是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提醒女职工,法律给予了如下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于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三、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关于女职工三期顺延的保护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顺延的保护,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此种规定将排除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的生育等违反其他法规的情形。鉴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排外性规定,所以该三期的待遇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的待遇,不受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的生育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