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因病过世已让人痛不欲生了,但平谦电子厂这个日资企业对工人的死不闻不问更让人寒心”,田宝峰说,从他妹妹住院至死亡期间,厂方一直对此事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据田宝峰介绍,3月24日,为了回老家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费用,他来到工厂帮妹妹开务工证明,但工厂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要求他写明田晓已经于3月10日辞职离开工厂,并结清全部工资。
随后,记者到平谦电子厂采访时,厂方保安再三阻挠,并以”不便联系相关领导,也不便做出任何解释“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针对上述事件,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泽礼认为,按照法律效力,辞工手续应由本人亲自签定,田宝峰代其妹签的务工证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田晓住院期间仍属该工厂员工。此外,工人在病危期间,工厂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范律师提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中,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6个月工资。按东莞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这笔费用约有一万多元。
范律师说:“厂方要求家属写明田晓已于3月10日(即其死亡前十几天)已离职,就是想撇开责任。在此事件中,厂方拒付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引用法条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