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中的劳动者叫林枫,1995年2月到该市开发区某酒店工作。2008年12月3日,林枫怀孕7个多月时,用人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酒店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再提供工作岗位。林枫表示,单位的处境可以理解,但自己在怀孕期间,无法重新找工作,生育之后,在哺乳期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失去经济来源,也是自己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她就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得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生育费用、哺乳期的补偿金、产假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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