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员:“三期”女职工受到国家法律的倾斜性保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除外情况,如你单位人力资源部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女职工:那就是说在试用期间单位可以随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像我的情况,我觉得单位是因为我怀孕找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的人也说是部门经理对我经常请假不满,觉得我生孩子麻烦事情会很多。像这样的情况就只能由单位说了算吗?
接线员:不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法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为法定情形之一。而且,用人单位如果要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这一条款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仲裁和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的充分合理性。
具体到你的情况,你完全有据理力争的空间,你有权利要求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
首先你单位有没有明确地告知过你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及要求,比如是否给过你《岗位职责说明书》或类似文件。其次,你单位对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考核评定足以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你单位仅以怀孕为理由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和人力资源部交涉,也可以请单位的工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