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四个主要因素中,除第四项系生产经营活动中内在因素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外,其余三项均与宏观指导、监控、管理有关。我们应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在制度创新上做文章,从产生问题的源头和症结上筑起一道保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防拖、治拖”大坝。
首先,尽快完善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拖欠工资,但目前的劳动法规中缺少对拖欠工资的具体处罚办法。通过立法,应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加大当事人拖欠赔偿数额,提高其违法的社会成本。其次,积极尝试建立欠薪问题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可在建筑、餐饮、制衣等问题集中的行业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即凡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应在职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照一定比例提交欠薪保障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发生严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先从基金中予以垫付,再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待工程完毕民工工资结清后,将全部剩余金额如数退还原单位。
再次,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约束和管理。应订立相关制度,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杜绝将工程发包、转包给没有法人资格、没有信誉、有欠薪记录的承建施工单位。同时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规范施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