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劳动者工资被克扣、拖欠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和用人单位执法不力。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完善工资保障制度,从管理和执法上探索工资保障的长效治理机制。
(一) 从立法上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除《劳动法》对工资支付作了原则规定外,劳动部、国务院办公厅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立法规格太低,建议提高立法规格,制定《工资法》,详细规定工资保障制度。1949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资保障公约(第95号)和建议书(第85号)、澳门劳动法、法国劳动法、埃及劳动法、马达加斯加劳工法、喀麦隆劳工法、新加坡就业法、沙特阿拉伯劳工法、菲律宾劳工法等对工资保障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似可为我国所借鉴,其内容综合如下:
1.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禁止使用期票等凭证。若法律或集体合同或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核准有些职业可以用实物支付部分工资,应当保证该实物适合于个人使用,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庭也是有利的,而且这种实物的作价是公平合理的。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 酒或含高度酒精成分的饮料或有毒药品作为支付工资的形式。《澳门劳动法》规定,以膳食、衣着、居住等支付的相应价格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0%。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除非国家法律、集体合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或劳动者同意其他办法。
2.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工资应当定期支付,不得无故拖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按年或月计算工资的劳动者,每月支付工资不少于一次;对其他计时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每月至少支付工资两次。两次相隔不得超过16天。
当用货币支付时,应在工作日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所附近进行。若发放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很远时,按照《葡萄牙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为领取工资而花费的时间,也属劳动时间。《澳门劳动法》规定,不得在出售含酒精饮品场所或赌场内支付工资,除非劳动者在这些场所工作。《喀麦隆劳工法》、《马加达斯加劳工法》和《新加坡就业法》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所有工资和津贴应在工作一停止就结算并付清,或如不可能,应在此后3天之日付清。
3.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除、扣留。扣除工资只能按照国家法律、集体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条件与限度进行,并应以政府主管机关认为最恰当的方式,且应将作出这种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知劳动者。扣除工资应以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生活所需为度。《澳门劳动法》规定扣除工资的总金额不可超出工资的1/6。凡因赔偿对用人单位的动产、产品或设备造成损失或损坏而所进行的工资扣除,应仅在确有损失或损坏、并能证明该劳动者确为责任者时,才可进行。而且,扣除的金额应是公平的,不应超过损失或损坏的实际金额。
非依国家法律的方式与限度,不得对劳动者的工资加以扣留或转让给他人。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计所必要的那部分工资不得进行扣留或转让。
4.劳动者对其工资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劳动者支配自己工资的自由,不得限制在特定的商店(如企业内开设的小卖部或服务部)购买商品,若劳动者不可能去其他商店购买时,应保证价格公平合理,或保证不以营利而以有益于劳动者为目的。
5.用人单位破产或依法清算时,应将劳动者视为特殊优先清偿的债权人。
6.应付工资标准、工资计算办法等必须在劳动者就业前或在工作发生任何变动时以恰当和通俗易懂的方式通知劳动者。
7.工资支付诉讼。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劳工法》规定,对雇主非法扣除雇员工资或拖延支付应发工资的,雇员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雇主对此不得采取报复措施,拒绝支付工资或减发雇员工资、开除雇员或采取其他任何歧视办法。《沙特阿拉伯劳工法》规定,被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的雇员可向劳工纠纷局提出申请,劳工纠纷局可对雇主予以罚款,其金额不超过所扣雇员工资金额或未发工资的两倍。《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因工资支付引起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5年(按照《民法典》2277条规定)。《马达加斯加劳工法》规定工资追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时效从发放工资之日开始算起。
(二) 从管理和执法上探索工资保障的长效治理机制
1.运用各种方式,深入宣传国家工资支付法律规定,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人单位做到有法必依,使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坚决制止和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审结此类案件。
① 据光明日报2003年3月7日报道,目前我国有8900万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