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业外施队工人工资问题,已成为近一时期政府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各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都把其提高到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在元旦春节期间作业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大事狠抓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若使此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我认为还有进一步认识,进一步讨论,进一步综合治理的需要。
拖欠建筑业外施队工人工资问题,严格地说不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问题,也基本不是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而是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能否严格履行相关合同的问题,再说明白些是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由于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的主要是劳务费,所以表现为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外施队工人的工资,而且越是到年末岁尾矛盾越为突出,引起社会关注。
建筑业拖欠外施队工人工资问题,应该放到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这个社会大背景下来加以考察。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剖析:(1)从维权的角度看,劳动者的报酬权作为人权特别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重要体现,它的实现状况是和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程度相同步、相适应的,也是和人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等基本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的;(2)从加强劳动就业管理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向城镇转移,必不可免地要有一个重建新的就业体制与机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过程;(3)从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带来的新情况看,随着产权的多元化 和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伴随着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必然有一个不断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4)从建筑行业本身看,建筑业整顿建筑市场,进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有机结合、互相配套的企业结构调整,必然有一个逐步理顺关系的过程;(5)从国家的宏观环境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过度,也必然有一个逐步理顺关系的过程;(5)从国家的宏观环境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过度,必然有一个逐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环境的过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拖欠外施队工人工资的问题,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它也可以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第二,形成此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制要假以时日,所以彻底解决问题也要作长期打算。第三,由于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第四,解决此问题虽然要依靠法律法规,但它更主要和更基本的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理论问题或法律问题。
关于如何治理,我以为不应舍本逐末,而应注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目前已有的《建筑法》和《合同法》,是建筑业遵循的两项基本法律,但都末就工程款拖欠问题作出明确和可操作性强的相应规定。《建筑法》只在第十八条提出:“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未规定违约责任。《合同法》则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即为受到广泛关注的著名的“286条款”,可由于牵涉因素太多真正落实起来谈何容易!近日在全国人代会上,已有山东的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城市制定了有关清欠建筑业民工工资的行政法规。我认为,立法机关应从保护和约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外施队工人等各个方面,研究制定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方面有机衔接和配套的相关法律规章,使解决此问题真正有法可依,违法者切实无处可藏。
第二,从整顿和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既治标更治本,下力气解决目前司空见惯的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3月27日出版的第1907期中国建筑业产业报《建筑时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产值长势赛不过拖欠增幅——北京工程拖欠款再度摸高”的消息。消息说,“截至2002年底,北京市建筑工程被拖欠款总额达到431.6亿元,比去年增长29.8%,高于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8.8%的增长速度。全市有899家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占全部建筑业企业的41.9%。”消息还指出,“国有企业和大型建筑企业成为被拖欠大户,拖欠款影响深度高于全市409%的平均水平。”而“由于资金大量被拖欠,造成职工工资、医药费和失业保险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下岗、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没有保证,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例时有发生。”应该说,此报道已基本说明了建筑业拖欠外施队工人工资的症结所在。北京市的几个大建筑企业集团,目前被拖欠的工程款都有几十个亿,不解决此问题,等于“树根不动,树梢白摇”。可喜的是,最近由北京市建委、计委、规划委、房屋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劳动保障局联名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立项审批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到位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不落实的不予批准立项,不予进行招标,不予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峻工验收。对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的将停缓建该项目。同时北京市建委还提出以解决拖欠外施队工人工资为切入点,力争三年内全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希望政府部门的承诺能够实现。
第三,从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合同履约行为特别是及时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问题提出明确的行政要求。在市场不规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通过合同双方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尽量减少冲突,共同化解矛盾,保障外施队工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同时在年末结算时,采取特别措施,集中相应的资金,保证外施队工人能够回家过一个祥和的节日。
第四,对劳务分包企业和外施队的领导(包工头)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教育,督促他们切实安排好外施队工人的日常生活,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同时有条件的也应要求他们与外施队工人签定相关劳动合同,以使双方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五,从肯定外施队工人也是新时期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出发,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会组织提供帮助,对外施队工人进行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同时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可指导帮助有条件的整建制劳务分包企业组建工会组织,从而把外施队工人组织起来,并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北京市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包括我们建工集团已在这方面作出了尝试,应注意总结经验及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