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一方面,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对劳动者的咨询电话、来信、来访咨询,认真接待受理,耐心解答,积极支持职工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大胆投诉举报劳动违法侵权行为,避免拖欠工资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要针对企业经营者的工作特点,采取灵活、机动的宣传形式,如举办短期违法企业法人劳动法学习班,上门授课等形式。另外,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单位进行曝光,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
2、尽快完善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
(1)当前建筑行业用工形式混乱,劳动监察部门对其查处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对建筑单位实行“先予支付”的法律条款。即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对民工工资支付负连带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可责成工程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事后与分包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中追偿。
(2)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拖欠工资行为缺少必要的处罚条款。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条款,造成大部分拖欠工资事件,都是以补发工资作为结果,对拖欠单位不能进行处罚,这也是拖欠工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法规、规章中增加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给予经济处罚条款,对于拖欠工资这一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
3、各有关部门联合作战,成立由劳动、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组成的绿色通道,共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工商部门在每年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企业先办理劳动年检,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劳动部门提供较为详细的企业资料,以使劳动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建设部门要加强规范建筑发包、承包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杜绝将工程发包、转包给没有法人资格,没有信誉,有欠薪记录的承建单位。
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欠薪劳动者起诉的,可不用预先缴纳诉讼费;对拖欠工资的强制执行案件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维护权作用,积极引导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安部门对欠薪逃匿者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要与劳动部门作好协调配合工作。
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预防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一旦查出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对拒绝补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建立拖欠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同时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从组织上保证监察执法力量。
5、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欠薪预警制度是拖欠工资单位要如实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拖欠工资情况,对连续欠薪单位向社会进行预警通报,给予曝光,并予以处理的一项制度。
6、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面对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资事件,如何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预防。由滞后的政府干预转变为规范的企业守法行为。从长远看,解决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把支付工资有困难企业的企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特点,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在所有企业或建筑等部分行业尽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