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拖欠民工工资是由业主(甲方)造成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责成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的下半年,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企业及工地项目负责人妥善做好工资支付工作。倘若存在工资欠发的苗头,劳动保障部门应责成施工企业按规定上报情况,并要求其对年底工资支付状况作出书面承诺。
3、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即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1)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法定责任和直接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预付1%和2%的工程总金额作为保证金,交指定银行专用帐户,最高金额为20万元(本地企业预付1%,外地企业预付2%)。如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经协调后仍不及时支付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程竣工3个月后返还保证金余额。
3)因发生工资纠纷引发民工群体上访,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企业在本区内的工程招投标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和项目经理资格或予以清退。
4)施工企业应加强工资支付管理,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妥善保管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工资单,且工资必须发放到每一个在工地打工的民工手中。不能因班组长(小包头)的逃逸或者因管理混乱造成材料的不全而免除其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