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因企制宜,把握工作重点,搞好分类指导,引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确保职工工资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关系。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和效益较差、结构调整任务较重的企业,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性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外商投资、合资、民营等非国有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组建或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尚未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市,年内要选择5至10户企业进行试点。选择的企业在所有制类型、行业类别、经营特点和规模水平等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已进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制度,完善办法,抓好规范运作,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3、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4、各市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备案。
[详见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22日鲁劳社[2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