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原在四川一家药厂的北京办事处工作17个月,日前被这家药厂以自动离职处理离开。请问,这种劳资纠纷我能聘请律师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吗?
劳动法律师解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最终的仲裁裁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卞先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首先申请劳动仲裁。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问题,综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为方便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确定申诉地时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卞先生的供职单位虽然在四川,但一直在北京办事处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因此卞先生可以在北京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咨询:我在北京一家大型国有单位工作,现准备调动到另一家单位去,可原公司一直不肯放人,不同意给我办理调动手续。虽然我与原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过期了,但现在原公司一直要我去上班,可我已经有两个多月没去那里上班了,因此他们就以我不听从安排和不上班为由,不仅不给我任何工资,而且还将我这几个月的三险全部扣除了,由我自己支付。而且从下月开始就不仅不让我个人交三险,而且还不给我办理这三险之事了,因我现在的单位没有账号,因此也没法帮我交。请专家帮我出出点子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李先生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准备到另一单位工作,没有同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事实上李先生也“已经有两个多月没去那里上班了”,因此,李先生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单位无须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李先生也无须对单位承担提供劳动(即服从原单位安排和上班)的义务。
既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原单位并无义务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李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相应离职手续的办理,比如社会保险账户的转移等。对此,原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使得李先生供职的新单位能够为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缴纳,如果原单位怠于办理离职手续,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201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