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送达随意化。用人单位不是在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且又不能足以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一律用公告送达。这种省事又不负责的送达方式,往往闹出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有详细住址,本人未在家3个月以上(须有其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证明)且又无同住成年亲属时。二是受送达人已无详细住址时。对于前者,应在用人单位的醒目位置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以及受送达人居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在用人单位醒目位置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二、留置送达,未邀请有关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用人单位将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职工或同住成年亲属,但其拒收。虽有两人以上的留置送达证明,但因未有其它相关单位的人员做见证人,被处分处理的职工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能认定该用人单位的送达为有效送达,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
三、邮寄送达未挂号,则无法证明是否收到。同样被处分处理的职工否认收到时,用人单位又将处于被动。我们在处理几起案件时,还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挂号邮寄送达,也有签收,但职工提出送达的不是“此”而是“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应将邮寄挂号送达一律改为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
四、直接送达,未要求职工签收或未要求职工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一是当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处理决定送达给职工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时,未要求签收。职工对此有异议提请仲裁,并否认接到用人单位对其的处分处理决定时,因用人单位的一时“疏忽”,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能支持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处理意见。二是用人单位送达对职工的处分处理决定时,职工本人未在家,送达人未询问或查验有关证件,让其同住的未成年亲属签收。对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签收回证,职工否认接到处分处理决定时,因签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送达回证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