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于2006年6月开始应聘在世广公司工作,2007年10月辞职。双方于2006年9月8日签有正式的《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在第2条“工资待遇”中明确约定:年度业绩奖金12万元是彭某工资待遇的必要组成部分,于工作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根据考核业绩发放。但世广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彭某的年度业绩奖金。彭某因此诉讼,要求世广公司兑现奖金。世广公司辩称,其对彭某的年度业绩奖金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考核的结果来发放的。因彭某业务停滞,未达标,故不应向其支付业绩奖金。单位还因此向法院提交了《世广公司考核标准》及《关于彭某的业绩奖金考核结果》。那么,世广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彭某进行考核同时依据考核结果不向其支付奖金呢?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案中,世广公司对彭某进行考核的《世广公司考核标准》实际上是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规章制度的建立要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说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没有通过这样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并出台,那么因制定程序违法,该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对职工产生约束力。
其次,用人单位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后,还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还要告知全体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召开员工大会进行培训、比如通过考试的形式展开学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认为公布在单位局域网上就万事大吉,因为一旦形成诉讼单位很难举证其公示形式,故还是应以传统的让员工领取书面制度并签字的方式较为稳妥。
本案中,正是由于世广公司无法证明其考核标准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程序,故该制度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因此败诉,向彭某支付了年度业绩奖金。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云水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止。《劳动合同》第10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中及《保密协议》第8条中均约定了王某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要求王某在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间内,即自2006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8日三年内不得到与云水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每位员工入职起的月度工资总额中含有5%作为同业禁止的补偿金。王某于2006年1月18日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2月8日,云水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在王某离职后其到与云水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A公司赴任。云水公司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依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但王某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工资中含有补偿金,但公司的工资中并无补偿金这一列项,所以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其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那么,云水公司是否有权向王某主张违约金呢?
解释:《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协议在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亦应约定用人单位负有给付劳动者相应补偿之义务。就本案而言,尽管云水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位员工入职起的月度工资总额中含有5%作为同业禁止的补偿金,但依据云水公司提供的王某工资条可以看出,该工资包含的各款项名目中并无“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列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工资记录表应对支付项目逐一列明,此系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内包含竞业禁止补偿的约定应当与工资列项相互对应,也就是说,工资表中未列明的项目应视为用人单位并未支付该笔工资。故法院对于云水公司所持其支付王某的工资中已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主张未予认可,从而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