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甫出,舆论汹汹,大多数人拍手欢迎,但也有不少企业为此担心,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符合法律法规,担心企业没了罚款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无法管理了。其实,这是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规的误读。
应该看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的新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遵守国家大法的前提之下的地方性法规。之所以获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说明《条例》的合法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不是说法律规定的企业享有处罚权之内的罚款,而是指“非法添加”的乱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政策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的规章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第16条的规定,对于违纪职工,可以由企业处以一次性罚款,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罚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如果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员工月标准工资的20%即为合法。如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和违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近年来,在不少企业存在乱罚款的违法违规现象,员工上班如厕要罚款,喝水要罚款,不穿拖鞋上班等等乱罚滥罚款现象较为严重,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劳资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障碍。诸葛亮云:“奖不可滥施,罚不可妄加。”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给非法乱罚款的企业套上“紧箍咒”,彰显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神”作用,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引用法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