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朱觉明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潘某的工资应由丰元公司发,但房子应当由冯某(第一被告的公司发起人)个人支付,这从逻辑上也是矛盾的,且潘某跳槽(放弃之前上市公司高管丰厚待遇)主要是看中这套房子。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公司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公司具约束力。潘某将提出上诉,继续讨要房子。
朱觉明认为,年底又到跳槽高峰,不少企业开出高薪和优厚福利的条件选人才,但跳槽后怎么保证能拿到高薪,怎么防止承诺成“空头支票”?
朱觉明分析说,除了薪水和福利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之外,如许诺提供住房或者股权,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取得的条件和支付时间,特别在实践中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公司逃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其投资或控股其他的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关联企业往往经营状况不正常,此时应当高度警惕。
劳动者还应注意,是否和自己选择的企业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有些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将社保、具体用工手续(如员工登记表等入职手续),甚至劳动合同,由另一家关联企业办理。
朱觉明认为,现在企业用人成本确实较大,但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往往要求一定的待遇以示激励。这方面如何平衡?他建议,劳资双方要充分用好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方法处理问题,成本才会最小化,同时劳资关系才会和谐。对于“奖金和住房、车位等福利”,双方完全可以协商。
“本案中,如果对这块约定明确,比如住房和具体业绩挂钩,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纠纷了,也就不会多花冤枉钱。”朱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