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工作的马先生认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当天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社会保险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泛期”或叫“免责期”,单位只要不超过一个月都不算违法,都无须承担责任。但问题是工伤事故、各种疾病并不能保证不在第一个月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或疾病,碰到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或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表现为有的单位干脆赖掉劳动关系,有的不认可是因工受的伤,有的则将不能签订合同和缴费的责任归结于职工,这在日常接待中司空见惯。
怎么办?一是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事先审核审查,包括必要的体检;二是既然决定录用了,那相关录用手续宜早不宜迟,如果能在入职上班前全部办妥就没有风险了;三是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四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未与上家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尽快终止而不是任由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顺延;五是建议管理部门做例外处理。因为既然法律允许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操办,而且社保经办部门的确也存在一个缴费结算和衔接周期问题,那是否日后只要单位确实缴纳了社保费(包括第一个月的费用),那“免责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或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还是应该予以报销?毕竟这样做更人性化,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劳动争议和化解企业风险。(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