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各地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业,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各地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低于提高后的标准的,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09号)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各级财政必须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追加预算,省财政视财力情况对部分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参见:《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过渡性措施。但从改革的方向看,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不是简单地把下岗职工推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向失业保险,而是将基本生活保障的形式由原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变为由社会失业保险进行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必须坚持出中心、保生活、续保险、再就业四项工作同时抓。对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出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新的裁员,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文件规定时间停止进中心。企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按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对协议到期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清情况,认真落实好出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条件成熟一批出一批,成熟一个出一个,不搞“一刀切”。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程序,适当控制分流总量和速度,批量裁员应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一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一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
对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照不低于其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龄不满30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签订协议,由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支持。
参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
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后,不再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由企业解决,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支付暂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保证企业与职工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参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
确保每一位下岗职工在并轨前后者能及时转移和持续社会保险关系,要让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持续办法,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制订了完善的社会保险接续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向每一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公示接续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要把通过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未纳入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低标准准入的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参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
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应负担资金的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自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政府将继续给予补助,但是要与地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保障的工作实绩和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地方财政预算原来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必须足额安排。要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还可用于支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的有关费用。
参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