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经批准的国有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势扩张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停产转制等困难企业中有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具体实施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招收的职工和其他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参见:《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1999]22号)
3、男年龄50周岁以上,女年龄45周岁以上的职工;
6、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工。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4、 组织转业转岗培训,组织下岗职工学习有关文件、政策,开展职业指导,帮助转变就业观念;
6、 在行业、企业间对进入中心下岗职工进行劳力余缺调剂;
8、 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步伐,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实行一次性安置,积极稳妥组织出中心。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在10天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岗职工要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参见:《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
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接续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接续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须依法补缴失业保险费并给予处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参保权,不予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见:《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0]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