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要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仅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力技能结构的调整是不够的,这只是为劳动力转移、下岗职工再就业准备了基础条件,如果没有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观念的转变,劳动力结构调整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仍难以顺利实现。劳动者转变再就业观念,就是要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就业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的大就业观念。
一是要正确认识就业。在市场经济中,只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就算就业。要打破那种认为只有到国有经济单位,到正规部门从事稳定的工作,有充分的福利和保障才算就业的观念,把再就业的领域扩展到非公有经济。目前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大量富余人员,减人增效的任务很重,今后一个时期其用人有减少的趋势,而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私营、个体、外资、混合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就业将是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出路所在,另外,再就业也不能局限于原来的行业、职业,如一些职工从过剩的加工工业等第二产业中转移出来,可以在新的经济增长点如各类新兴的社会服务、家庭服务等第三产业中找到就业机会。
二是要正确对待失业。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流动是正常的,在失去一个工作即失业后,再去寻找另外一份工作即再就业,是劳动力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力的流动,不但可以使用人单位选择到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机会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下岗失业都是暂时的,是劳动力流动的一个过程。目前,很多劳动者对下岗、失业没有心理准备,下岗失业后,缺乏正确认识,对再就业仍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寻找就业岗位,而是找企业、找政府、仍认为“政府不会不管”,等待政府的安置。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确实不会不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但今后政府主要是创造机会,提供服务,而不会再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直接安置就业了。再者,即使政府安置,也不可能过多地迁就个人的意愿。因此,要想得到特别满意的出路,更多地是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靠自强自立。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地区如东南沿海地区,人们已经习惯了在流动中就业,下岗、失业已不再是可怕的事情了。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在择业方面应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需要与可能,确定适当的择业标准,选择可能的再就业形式。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包括在择业标准上,应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现有岗位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素质,寻找相适应的工作。只有自身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上的岗位需要时,个人的就业才能成为可以。人们都希望找到一个好的职业和好的岗位,但好的职业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要求往往也相应较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可能的职业和岗位,或降低自己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以适应市场,或尽快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素质,适应各种新岗位的要求,这样再就业的机会要更大一些,也有利于尽快实现再就业。在再就业形式上,也不能仅着眼于正规、全日制的工作岗位,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多种就业形式,都应当成为再就业的现实选择。
我国的改革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而言是一场革命,再就业观念的转变对于传统的就业观念而言也是一次深刻的心理革命。适应改革后的新形势,劳动者的再就业观念必须转变,转变得越早,在再就业中就越主动,当然,转变就业观念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也有被动转变和主动转变两种形式。在很多地区,一部分劳动者失业后,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经过一段时间的徘徊后,都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转变了原来的就业范围、择业标准和就业形式上的旧观念,通过多种新的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但这种自然的、被动的观念转变过程,需要更多的时间,有时也很痛苦。因此,社会各方面应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尽快使广大劳动者加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尽快主动地转变就业观念,及早实现再就业。
为了促进劳动者尽快实现再就业,除要加强职业培训,改善下岗职工的技能结构和切实转变其再就业观念外,还需要国家加快有关制度的改革,一是发展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促进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二是要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等再就业服务,为其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三是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劳动者在下岗失业到再就业之间有一个缓冲的过程。同时,要尽快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就业领域,减少到非国有经济领域就业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