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从宏观上看,主要障碍因素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是就业机会短缺的问题。然而具体到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就要复杂得多。既有体制方面的,也有下岗职工本身行为选择等方面的原因。
下岗职工,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观念改变和行为选择直接影响到再就业。以达川市为例:按目前该市劳动力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并通过政府行为的引导,可以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重新就业。但是不少人放弃了这种选择。对政府和企业的各种安置或不屑一顾、或讨价还价。形成了一种“有事无人干、有人无事干”的怪现象。据笔者调查,下岗职工并非都闲赋在家,其中大多数从事着不同形式的临时性劳动以维持生计,但大都不稳定,并且处于隐蔽状态(称隐性就业),他们仍对原来工作的企业以及政府抱有十分强烈的祈盼、等待和依赖心理。因此,不能真正缓解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压力。
然而,现在劳动力多余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公有制经济领域,而新增的就业机会则主要集中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这样,决定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方向必然是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转移。但体制方面造成的利益关系障碍,却严重制肘了国有下岗职工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转移,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补偿问题。这个问题几乎带有共性,是下岗职工关心的热点。他们认为:过去在企业干了许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企业亏损(或停产)就要我们去自谋生路,那过去的帐如何给我们算?过去,我们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企业职工工资实际上仅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除通过养老金、医疗费、住房等福利和保障方式来体现外,确实,职工为企业或国家做了不小的贡献。现在下岗职工则要求对这部分劳动价值进行一次性清算。部分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去自谋生路,但得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兑现经济补偿。然而,现在政府和企业对此没有明确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承诺。而实际上,多数企业根本无力支付补偿金,政府财政亦无能为力。达川市一家纺织企业破产清算后,原企业职工按年功不同一次性得到了几千元至万余元的安置补偿费。现在要求国企下岗职工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不能再就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失业保险救济或社会救济。显然,下岗职工感到心里不平衡。要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领取基本生活费可以,但不愿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等到企业生经营有转机时,要求回企业工作,如果企业破产了还能兑现一定数量的安置补偿费。这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动作带来巨大的压力。这在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脱离问题上,以及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造成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障碍。不仅影响再就业率,而且职工与企业以至政府之间随之会产生一些矛盾。
第二,社会保障问题。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职工在养老、医疗以及住房保障和福利水平方面的差异成为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障碍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部门的职工享有较高的福利保障水平和较全面的保障内容,而且,保障的责任几乎全部是由企业(或政府)承担。改革20年来,虽然不同公有制企业保障水平再现了很大的差异,甚至一些企业出现了事实上无保障的情况,但大部分国有经济部门还保留着对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的承诺,职工一直怀有对企业和政府的强烈保障预期。可以说计划经济的惯性还在起作用。相比之下,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既无各种保障承诺,也无实际的保障手段。在达川市,养老、医疗、公伤、生育等保险还没有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失业保险在公有制经济部门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只有少数参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且参加统筹后拒绝或无力交纳失业保险基金,成为事实上的无法“保险”。正是这些方面保障的严重差距,极大地阻碍了下岗职工进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再就业的行为选择。这也是那些隐性就业者仍不肯放弃对原企业依赖的原因之一。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本身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多数普遍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加之没有象国有经济那样受政府的特殊经济保护。同时,就业的不稳定性,就必然要面对更大的失业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和发展过程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劳动关系状况普遍不如公有制经济部门那样规范与和谐稳定,职工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这类问题对下岗再就业者的心理和行为影响甚大。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行为选择,也同样影响着企业(或政府)的行为选择。为此,研究上述问题的解决,就是要创造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条件。重点就是要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合情合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合法利益,才能真正有效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