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离岗挂编”职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好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中的隐性就业问题。因为一般困难企业中的原合同制职工中的大部分富余人员已通过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合同等方法进入社会失业。剩余的职工大多数是年龄在36岁以上的企业原固定制职
工。由于这些职工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要求这些困难企业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也不现实。但让这些在企业干了几十年、现在外面找到了工作岗位的老职工由于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而进入社会似乎也说不过去。我们设想对这些职工应该根据职工的年龄和就业单位的不同分别对待。总的原则应该是: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先易后难,有情操作。
首先,对40岁以下的女职工、45岁以下的男职工,政府应该规定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以外)一般都应签其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然后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再就业。其次,对在上述年龄以上的下岗职工或是虽在上述年龄以下但在非正规企业就业的下岗职工,政府应规定用工单位都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并承担企业应交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规定使用下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再次,对使用下岗职工的企业的政策优惠,应从用了下岗职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逐步过渡到:用了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上来。而最主要的是:政府应该大力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各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老职工的失业保险水平。形成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职工的就业观念也会随之转变。然后,各级政府再辅之以适当的行政措施,使得这些下岗职工因为虽有就业岗位,但转移不了劳动关系,大多变为“离岗挂编”或隐性就业的问题得到扼止。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离岗挂编”的问题,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以规避由此带给地方政府对下岗职工进“中心”、出“中心”的统计上的失误,使国家的再就业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