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了一份材料,上面提出要着手清理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问题,具体的措施为“区别对待”,如对有“双重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合同等。对这些措施我是赞同的。但材料中提出,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措施使隐性就业“显形”,主要是多方协同核查,对确实难以查清的,可以采取辅助“反证法”进行甄别。对此我是不同意的。下面结合自己调研的经历谈谈这个问题。
此次“城镇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中我负责两个城市的调研工作。在其中的一个城市,劳动局的领导在作情况介绍时谈到该市不久前已对下岗职工进行了重新认证,凡是属于隐性就业的均不认定为下岗职工,也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后来在一个企业座谈时,七八个下岗者中明确无误属于“隐性就业”的就至少有3个,其中1人在外收入将近700元。经我反复询问,确认目前这3人均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领取了15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这3人个职工讲述情况时,坐在我身边的劳动局领导未作任何表态。会后我问起此事,他坦白地告诉我,隐性就业问题非常复杂,既无法甄别,也不好处理。即使你知道某个下岗职工在外边干私活,要停发他的基本生活费,他就会告诉你说下个月工作就没有了;再说在外边干也挣不了多少钱,厂子本来就没搞好,哪个领导也不好意思再去取消职工的150块钱。
过后我想,这位劳动局长的话也有道理。大凡做什么事都要有动力,如果下岗职工从事的都是稳定的、收入较高的工作,隐性就业显性化的问题会变得较为好办。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清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已经就业与否进行甄别,对每个下岗职工而言,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面对的都是一场苦斗。如此高的成本,恐怕谁都会望而却步的。
在另一城市,1996年5月开业了一家新商城,共招收了367名下岗职工担任营业员,当时这件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认为是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具体表现。但至今已两年有余,商城拒绝为任何一名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劳动局、妇联等做工作也告无效。这家商城用这些下岗职工显然是非常合算的;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缴纳不负担这些人的医药费,而且工资中的150元也从原单位支出,每年下来可以省下一大笔开支。但如此一来,这367名下岗职工中的相当一部分也就成为了“隐性就业”者。其实,由于这家商场面的效益不错,多数下岗职工希望能将劳动关系转移过来,过“清白”的日子。类似的情况我了解在全国各地都十分普遍。
“隐性就业”的情况对世界各国来说都不鲜见,但对于光天化日之下一次雇用几十、几百名职工却拒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事则从未敢闻。如何清理隐性就业?是把眼光放在原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身上“逼”出“显性”,还是放在新用人单位身上化“隐性”为“显性”?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应该弄明白什么是我们能管好的:与共下那么大力气去“卡”个人,不如从新用人单位入手,单位关把严了,大多数隐性就业自然就“显性”了。而且我们还更应该弄明白什么是应当管好的:如何规范用工行为,条条款款于《劳动法》中赫然在列,在这个问题上不再需要制度创新,当务之急是监察的手段,执法的力度。
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入手解决隐性就业的问题是治本之举。换言之,如果企业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本也不会产生隐性就业的问题。因此,隐性就业是近年来企业用工行为极不规范的后遗症,是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的结果。劳动部门亦有失察之过。
未能转劳动关系,工作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且年龄越大,不稳定感越强;往往有同工不同酬等歧视现象。
如能转移劳动关系且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多数人并不反对就业显性化。
减少了下岗职工频繁找单位要求解决困难的问题,有时甚至是“两不找”。
坚决希望隐性就业显性化,新用人单位尽快转移劳动关系,但对于具体到某个职工的问题则并不积极。
与改革总目标相悖;后遗症(如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劳动争议增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