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初的a2来算,底薪是5500元/月(本科生)或5800元/月(研究生),影响最终收入的还有另两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出差最低的补助是150 元/天;“四大”内部对加班统一采用overtime即ot制,以全年加班300小时为例(保守估计)和每小时平均加班工资50元计算,一年可得加班费在万元之上。这样算下来,明显高于国企和民企。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带薪假期比国家法定规定要多很多,除了法定节假日,一般还有15天的带薪假期,一般小病直接从假期扣除就行。企业也鼓励员工休假,如果不休的话,年底还会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工作强度是大,但还是可以进行取舍和选择的。
刘兴阳:外企曾因为其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薪资待遇一度是毕业生的首选,然而在金融危机之后,大量外企裁员减薪的事实,对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有着不小的触动,使得以往较为看重薪酬的他们转变观念,将求职目光纷纷投向了相对稳定的国企。据我们2003- 2009年连续七期调查结果看,本土企业在受大学生认可度上逐年上升,最终超过了外企。2010年,“外企式微”的现象尤其明显,在去年top50最佳雇主中,本土企业全面超越了外企,外企仅在当年大学生偏好的企业性质中屈居第五。
陈格雷:为什么很多人不停工作、不停加班,包括我自己,我身边很多同事,他们很早就得了病,原因在于社会高速运转,各种企业的老板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前进,不只为了压榨,必须想尽各种办法让企业赚钱!
高速运转的公司,高速运转的老板要求,高速运转的社会压力之下会造成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白领或者称之为上班族,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民工,从他们真正参加这个工作,他们必然遇到层层压迫,从买房子、买车,到爱情,到各方面,给身体和精神产生极大的摧残,我认识很多同龄人,现在已经秃顶或者严重神经衰弱,我周围十个朋友里面有六个神经衰弱,这可以理解为“过劳死”的初级现象。
袁岳:我不同意。我觉得“过劳死”不是职场压力直接逼迫的结果,直接来说,是自己错误决策的结果。一方面由于所在产业低级导致的竞争压力,产业升级导致的创新压力,产业转型导致的转换压力,而在工作岗位中产生持续的工作强度与工作紧张度,另一方面在新一代员工中营养过剩而运动不足导致的体能问题、过少挫折感与独立生活训练造成的心理问题、社交缺少导致的宣泄渠道过少与社会帮助资源稀少问题、对于职场实际缺少见识而导致选择盲目,如此反差集中在其中的某些个体身上就会导致不幸的发生。表面上看起来的“过劳死”案例,不能简单说成是老板逼的。一个老板没有能力把人逼到加班死的地步。
王丹:我所在的中心是从事“过劳死”研究的,经过我们研究发现,在北京地区每十位就有一位是“过劳死”的人员,经过长期强度劳动是造成“过劳死”的重要原因。
于国富:目前加班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多时候并不是一种自愿的个人行为。因为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多付出而不要求回报,决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刘兴阳:在这个忙碌的社会中,如同机器需要保养一样,人也需要休整和休息,所以适度的工作强度和节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如果企业能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公司的效益并不是体现在加班加点上,而是效率上,那么员工希望平衡工作和生活的希望将会更容易得到落实。
我认为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保证现有员工具备足够的绩效产出能力,从而使得企业付出的每一分人力成本都能为企业带来应有的效益。绩效管理在这方面是一个有效的手段,通过制定绩效目标、监控目标实现的过程、考核员工工作的成果、制定绩效改善与提升计划、为员工提供绩效改进所需的资源与帮助(比如培训、调岗等),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员工提升能力、改善业绩。王丹:过度劳动的问题如何避免?我提出要有“三刀”。
第一刀要切断一种观念,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精英文化的氛围,强调个人要自我实现,要出类拔萃,如果在这种观念之下个人要追求短期的财富聚集,没有掌握好平衡自我财富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在这种观念支配之下就会产生过劳。
第二刀就是要切断管理链,在用人单位内部如果仅仅把自己的视角放在剥削劳动者,让他加大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从而获得企业生存和竞争的优势,企业永远无法获得基业长青。要把视角放在创新、放在多赢的角度下转型升级,会在更大程度上推动社会财富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第三刀就是切断代价链,现在企业和用人单位肆无忌惮让劳动者加班,就是因为代价太小了,即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去付加班费,他的收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成本,一旦有“过劳死”案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任何赔偿,企业就会肆无忌惮。总之,多方努力,“过劳死”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过劳死”一词源自日本,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但“过劳死”并非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都是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道路,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产生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等;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