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皇姑区张先生问:我自己办理的退休,档案应放在哪里?
答:除铁西区、苏家屯区、康平县和棋盘山旅游区的各区、县(市)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托管到各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铁西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在区企业退休职工托管办公室;苏家屯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康平县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在企业主管局;棋盘山旅游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托管在就业服务局。
3.和平区李女士问:我从没办过养老保险,还有两年到退休年龄,想从1992年开始补交养老保险,需不需要交滞纳金?
答:如果李女士在1992年之前有连续的工龄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可以以个体身份补缴养老保险,并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9]40号)第四条“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09年7月1日起,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的规定,需要征收滞纳金,具体金额可以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中心审核。
4.皇姑区佟先生问: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一直未办,现在已经退休,应该怎样办理医保?
答: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第一条“未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自企业(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的规定,佟先生可到企业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可以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8号)“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累计缴费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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