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2. 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未能成行的;
3. 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4. 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无效不予派遣的;
5. 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6. 毕业生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
1.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XX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写《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由学校负责转移档案。
2. 未派遣或已由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京外院校毕业生及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处理意见或证明,将档案转至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3. 按计划派遣到北京市的毕业生,由市人事局出具《规定》,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三) 档案转至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必须将其入学前中、高考材料,在校期间的材料及以下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6. 学校关于对学生学籍处理(包括退学、开除、勒令退学等)的决定;
7. 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四) 学校或主管部门应在做出档案转移决定30日内,将学生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转档手续时还应持下列材料:
3. 办事人员单位介绍信。
(五)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收、管理档案。
(六) 档案转出单位在开具《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同时,应通知毕业生或退学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学历证明;有关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七) 上述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就业不再按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详情参见"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19年7月24日 京劳就发[19]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