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1979年4月27日至1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