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就业证》年审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对其发放的《就业证》进行一次验审。
2、建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统计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统计工作。
3、用人单位使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应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使用外省劳动力管理费;使用省内异地农村劳动力的,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农村劳动力管理费。
劳动力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工作。
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和招用无《就业证》的外省农村劳动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清退,并视情节轻重,按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5、违反本规定非法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中介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中介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
6、本条第3、4、5项涉及的收费、罚没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鲁政办发[199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