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3、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5、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6、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意见》之规定,被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应相应吊销证照。对拒绝、阻碍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有关证照。
8、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开业、尚未办理有关证照的按摩服务场所,应在2000年6月底前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经检查合格后办齐有关证照。逾期不办或未办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9、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事。凡违反开业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擅自颁发证照的,或滥用职权侵犯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放任、包庇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广东省公安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粤公通字[1999]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