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有《外国专家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证书。
3.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4.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6.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7.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