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遇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二)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接受聘用。
(三)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四)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五)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六)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七)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参阅文件: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1995年6月23日,穗府[199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