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调查、掌握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上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负责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2、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所属培训机构,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所条件的,可按申报程序向所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成立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考核委员会,在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非鉴定工种的考核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验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开业资格,凭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以及年度检审手续。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照权限核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协助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工作。
5、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