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
4.街、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二)用人单位招聘外来人员实行《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是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有效凭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用人单位应按以下办法申领《许可证》:
(1)市内8区的所有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番禺区、花都区、开发区以及县级市所有用人单位到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申领《许可证》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用流动人员的原因(主要是说明为何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单位职工总人数,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所招用流动人员从事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和填报《岗位余缺申报表》。
3.《许可证》分为正、副证,正证应悬挂在用人单位办公地明显处,以备劳动监察人员检查。用人单位每次需招用流动人员前,应持副证到市或区(县级市)劳动服务机构核定可招用流动人员的人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时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1.该行业、工种急需劳动力,而本市劳动力又无法满足。
3.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具有足额依时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提供福利待遇的能力。
(四)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市内、后市外;先城镇,后农村。
(五)外来人员应实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制度:
1.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2.《手册》是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参加及享受社会保险的凭证。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市政府对招用外来人员实行分类调控
1.本市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允许招用流动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
(1)具有国家确认的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其他中级职称证书以上(含专业技术、管理职称,下同)的人员。
(2)属必须使用本市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但确需招用个别取得国家确认的高级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3)属本市紧缺的特种作业技术工种,需招用取得国家确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或生产操作人员。
(4)新建、扩建企业、重点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扶持企业,招用各类技术管理或生产操作骨干(需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本市劳动力供求平衡的行业、工种(岗位),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不超过当年招用职工总数60%的流动人员。
3.本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原则上必须招用本市劳动力。但有特殊原因,经报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短期招用流动人员。
1.填写《岗位余缺申报表》,并在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岗位余缺信息,择优招收本市劳动力。七天内本市劳动力市场确实无法满足时,凭其反馈的证明批准招用流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把可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在《许可证》的副证上登记;并发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
2.在公益性劳动力市场招聘。批量招用20个以上的,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招聘。
3.按实际招用人数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依法与流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持《许可证》副证、流动人员的《就业证》,按《通知》的规定到"服务中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到市、区(县级市)劳动力市场办理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