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招工简章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申报。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文之日起3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指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之日起6日内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3.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开对外发布。
4.用人单位也可持经审核认可的招工简章,到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工广告;如在户外张贴广告,还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其指定的场地张贴。通过上述途径发布的招工信息不得与审核后的招工简章相违背,并须注明审核简章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5.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业介绍机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6.用人单位招收下列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
(4)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应按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境外劳务输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