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机构建立,轻工作人员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在企业,由于目前一些企业长期停产、企业一盘散沙,客观上存在无人管理、无办公场地、无经费来源的“三无”现象。为了完成上级再就业服务机构组建任务,致使一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名”无实,虽然发了文件,却无人操作,造成“有庙无和尚”,这既与上级精神相悖,也不利于再就业工作。因此,在注重再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中,一定要落实“中心”工作人员,这是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切实管理好下岗职工的前提条件。
2.重协议签定,轻下岗职工管理。“下岗职工必须全部签定托管协议”。一些地方和企业按照上级政策,积极工作,动员和组织下岗职工签定协议,这无疑是主动、正确的,但是一部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定《托管协议》后往往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对基本生活费的筹集、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等组织管理工作落实不够,这样,无疑失去了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义和目的。
3.重工作进度,轻政策宣传。当前,各地要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建“中心”、进“中心”、签协议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四个100%的任务,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过“中心”难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在不敢进、不愿进和不能进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不敢进。一引进企业停产多年,欠缴保险金的数额较大,而资金筹措又十分困难,担心下岗职工进“中心”的人多了,既要缴纳保险,又要承担生活费,无力支付。二是职工不愿进。一些下岗职工担心托管三年不能就业、与企业解除关系后无着落而不愿进,特别是一批老职工更是顾虑重重。三是不能进。部分下岗职工愿意进“中心”但因劳动合同到期又不能进。针对这些问题,一些部门和企业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盲目赶进度,搞“一阵风”、“一刀切”,引发群体上访,甚至发生破坏性事件,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
4.重“进”轻“出”。“中心”是接收下岗职工的场所和机构,做好下岗职工“进入”的同时,更要抓好就业指导,使“中心”人员逐步就业。一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注重职工随时下岗随时进入“中心”,却忽视下岗职工的就业指导,提供用工信息、帮助就业,以及托管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做到边“讲”边“出”。
5.重生活费的发放,轻身份审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实际当中,“两不找”、“隐性就业”现象以及下岗职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对再就业的认定产生困难。一些“中心”对进“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都发放生活费,对享受对象审查不严,致少数已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以“双重身份”进入“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