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强化实施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政府行为,切实加强领导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6年省政府37号令),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保障金外,按比例就业应向城乡其他经济组织延伸,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残联开展部门代征、银行划拨等行之有效的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保障金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