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市外资委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给予立项批准文件,并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请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名称核准手续;
3、企业名称核准后,申请者应向市外资委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市外资委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颁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获得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予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申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