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职业介绍中介组织,不得聘雇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兼)职职业介绍工作。
2.《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持证人,只能在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单位工作,不得从事任何非法劳务中介活动。持证人的工作单位必须与证书注明的工作单位相一致。如需变更工作单位,须向颁证机关申请变更。
3.《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需延长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审后,方可继续使用。
4.《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应与《职业介绍服务证》(胸牌)一同使用,不能替代其它身份证件。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的通知》(1994年6月17日川劳就[199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