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从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并按照本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4.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新的行政区域内,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