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申报领取《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介绍的,属无证经营,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2.职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规定吊销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3.当事人出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牟取非法收入且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处理;当事人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规定罚款;当事人将职介机构发包他人经营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情节严重”论处。
4.职介机构非法从事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中介活动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情节严重”论处;职介机构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由劳动保障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5.职介机构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6.职介机构为无营业执照、无招收招聘简单或所持证照不实的用人单位(含家庭、个人用工的雇主)提供中介服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造成危害或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职介机构为无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所持证件不实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尚未造成恶果和危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7.使用《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以无证经营论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