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就业促进的有关措施。
2、协助做好本市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失业登记、《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发放与使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的状态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用工单位招工、退工办法,并负责落实。
3、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市职业介绍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布点和设施配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职业介绍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负责全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接受委托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批与管理。
4、负责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失业保险政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划拨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经费;负责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相关支出的使用效果;负责对区(县)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
5、组织开展本市开业指导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促进岗位开发的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开业项目的开发、开业咨询支持、开业信息服务等工作,协调和落实各项开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培训工作;承担开业贷款担保的相关业务工作。
6、负责本市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和综合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外地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对在沪设立的外地劳动力劳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和本市设立在外省市劳务基地的管理、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外地劳动力管理费的征缴和使用办法。
7、指导区(县)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援助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8、负责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子系统业务功能的维护。
9、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并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