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居民住户进行合理布局,一般每一万户家庭成立一个家庭劳务介绍机构。
2、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收费项目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告示。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的业务表格;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家庭劳务供求信息及有关报表。
3、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服务内容:
(1)接受用户的需求登记和家庭劳务人员的求职登记并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4)组织家庭劳务人员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6)对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因履行家庭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4、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介绍用工或提供劳务。
5、申请从事家庭劳务工作的本市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当年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6、申请从事家庭劳务工作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明等材料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7、申请使用家庭劳务人员的用户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本市户口证明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留证明、居住地证明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8、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督促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签订家庭劳务合同,并做好备案手续。
9、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按用户要求,为家庭劳务人员提供担保;本市户籍家庭劳务人员也可由其亲属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和形式由家庭劳务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