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富余劳动力遗失《登记卡》,可参照沪劳服职(1999)33号《关于办理〈劳动手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
2、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办法实施后,原已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停止使用,并存入其劳动档案内,而“劳动力登记表”则仍可继续沿用。
3、持有《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为城镇户籍时,应持本《登记卡》、户口簿及时到所属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办理换发《劳动手册》手续。
4、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卡》,只得收取工本费5元。
5、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残疾人员,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6、农村富余劳动力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其持有的《登记卡》自然失效。
[详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27日沪就办[2002]25号)、《关于推进本市非农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之二)》(2002年7月18日沪就职[2002]92号)]